(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应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民事、行政案件中,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起,同样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向法院申请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三)律师要严格按照合法程序进行查阅等操作,确保获取的材料能用于为案件辩护或代理做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