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①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违法的;
②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而致违法的;
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
④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
⑤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
⑥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⑧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为:
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具体例子:例
1、《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案件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于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困难人员经营的个体食杂店,以及山区、农村偏远地区的个体食杂店,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例
2、《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第三条第14点“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根据行政处罚法从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