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同时需排除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情形。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三)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将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决定不当,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相关机关需重新核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