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即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买卖有效,妻子不能要求追回财产,可在离婚时要求丈夫赔偿损失。
(二)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妻子可向法院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若财产无法返还,丈夫承担赔偿责任。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妻子权益,妻子可不离婚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