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时原告可以委托妻子代理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原告的妻子作为近亲属,属于法定允许被委托的范围。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近亲属是法定的可委托对象之一,因此原告委托妻子代理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原告需向法院提交亲笔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其中要清晰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确保委托关系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仅能代理程序性事务,如提交材料、参与庭审陈述等;特别授权则可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如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原告需根据自身需求明确授权范围,避免权限不清导致的问题。
妻子在授权范围内可正常参与庭审、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等,但涉及重大实体权利的处分时,仍需以原告的明确意见为准,确保原告的核心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