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离婚后男方名下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因此离婚时无法对宅基地所有权进行分割,仅能针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处理。
(2)若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
(3)若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协商确定房屋归属,获得房屋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4)若一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房屋通常归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获得房屋的一方应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提醒:离婚时处理宅基地上房屋分割需先确认双方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避免因身份问题导致权益受损,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明确补偿标准及分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