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能否并用需根据违约金的性质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1.若违约金属于补偿性,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此时通常不能与损失赔偿金并用。补偿性违约金已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若再支持损失赔偿金,会使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有失公平。
2.若违约金为惩罚性,即除补偿损失外还具有额外惩罚违约方的功能,此时可与损失赔偿金并用。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与损失赔偿的补偿功能不冲突。不过,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若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3.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性质,避免后续争议。若约定补偿性违约金,需合理预估可能的损失金额;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需注意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防止因金额过高被司法机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