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已统一为城镇居民标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统一城镇居民标准消除了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差异,避免了同命不同价现象,保障了城乡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平等权益,使赔偿结果更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