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材料:要准备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证明身份,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凭证,起草详细离婚协议书明确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意见,涉及子女抚养还需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
(二)申请登记:带齐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三)冷静期处理:冷静期三十日内,不愿离婚一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撤回申请,填写申请书,经核实发确认单并存档。
(四)领证规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持规定证件材料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