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股东按“有限责任”原则担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无需承担全部债务。
(二)特殊情形下股东担责不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