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后,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拘留需马上释放并开释放证明。
(二)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国安、恐怖犯罪通知有碍侦查外,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有碍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
(三)逮捕人后,除无法通知外,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四)若家属长时间未收到通知,可联系办案机关询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