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的数额需结合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综合确定,二者是计算误工费的核心要素。
1.误工时间的确定有明确依据。误工时间首先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若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一规定既尊重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也考虑到致残情形下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的长期影响,确保误工时长的认定全面合理。
2.收入状况的计算需区分不同情形。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举证证明误工期间实际损失的收入;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该数据,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种分类处理方式覆盖不同收入群体的情况,保证计算标准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3.具体数额需结合个人实际情况确认。例如有固定收入者每月收入五千元,误工两个月,误工费即为一万元。这一直观例子展现了固定收入情形下的计算逻辑,也说明每个受害人的误工费数额需根据自身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具体核算,不存在统一的固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