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发生后,当事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便于其开展调查工作,对车辆等证据进行收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扣留肇事车辆,当事人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信息。
(三)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当事人应留意公安机关通知,及时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避免逾期。
(四)若有事无法及时处理,应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