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即停止售卖假烟的行为,避免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减少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二)主动联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如实交代售卖假烟的情况,配合调查处理,争取从轻处罚。
(三)若已被相关部门调查,要积极提供证据和信息,协助查明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虽然售卖两千元未达五万元,但有其他严重情节仍可能被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