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案件移交检察院等待批捕决定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积极配合检察院审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二)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不批捕条件,可通过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阐述理由。
(三)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与律师沟通,了解检察院的审查方向和可能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