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严格遵循法定期间要求。
1.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具体是指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这一期间是法律明确设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此期间内行使异议权利,逾期则失去提出异议的法定资格。
2.进入二审阶段后,案件已经经过一审的全部程序,其中包含对管辖权的审查环节。若允许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会导致诉讼程序出现混乱,延长案件审理时间,既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也违背了程序安定性的要求,不利于案件的正常推进。
3.当事人未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上视为其认可一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在二审阶段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通常不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