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专利强制许可决定不服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途径进行救济,同时需注意证据收集以保障自身权益。
1.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应在得知专利强制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可自收到专利强制许可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会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3.维权中的证据准备:在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的过程中,当事人需及时收集和保存与专利强制许可相关的各类证据,这些证据将用于支持自身的主张,提高救济请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