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债权可转让性,确保该债权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二)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保障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三)受让人接收债权后,了解自己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四)债务人若有对让与人的抗辩,受让人应做好应对准备。
(五)在执行程序中,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等待法院审查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