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害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找不到直接侵权人而陷入救济困境,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一规则通过让潜在的风险相关方共担损害后果,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优先保护,也符合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比如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抛物位置不属于自己使用的房屋范围等,即可免除补偿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采取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安全排查等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导致损害结果出现,需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若后续查明真正的侵权人,此前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该侵权人进行追偿,以挽回自身已支付的补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