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不过子女是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体,其意愿和身心健康应作为处理探望问题的核心考量因素,若孩子明确不愿与父母联系时强行要求,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需在法律权利与孩子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1.明确法律层面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不可免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予以协助,这一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非法阻碍或剥夺。
2.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与身心健康。子女并非父母权利的附属品,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其意愿和感受应当被重视。若孩子明确表示不愿与父母中的一方联系,且有合理原因,强行要求联系或探望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此时应优先考虑孩子的身心发展需求。
3.合理解决探望或联系的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若想与孩子联系,可先与直接抚养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孩子不愿联系的具体想法和原因,双方共同协商合适的解决方案。若直接抚养方存在故意阻碍探望的行为,不直接抚养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求保障自身的探望权。若孩子明确不愿联系且理由合理,法院会综合考量孩子的意愿和身心健康状况,可能不会支持强行探望的请求,此时不直接抚养方应尊重孩子的选择,可通过书信、赠送孩子喜爱的礼物等温和方式表达关爱,待孩子愿意接受时再进一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