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近亲属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与孩子的亲属关系证明、孩子母亲坐牢的证明等,向孩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交变更监护权的申请。
(二)在申请中详细说明孩子母亲坐牢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以及自己有能力和意愿担任监护人,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法院能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