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律师不能直接查阅口供,但可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有关情况。
(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等证据。
(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代理律师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可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律师查阅证据需遵守法定程序,要在法律规定的场所、时间内开展,同时需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