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
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以及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
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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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商标局提供作为证据的物证,应是原物;确实无所提供原物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一致的复制版本,或证明盖物证的照片、录像等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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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作为证据的,应符合: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版本,确实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制本;
2.提供声音资料的,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以及证明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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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过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