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会被认定为聚众赌博。
(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情形。
(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会被认定为聚众赌博。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的,也按聚众赌博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