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避免触犯非法同类营业罪。
(二)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全面收集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利润数额、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的损失数额等全案证据,结合本地确定的具体数额标准,准确认定“数额巨大”,以实现准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
(三)相关企业可加强对董事、经理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