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对车不对人”。机动车发生了事故,不管驾驶人是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买交强险,应该由该车辆的所有人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可以看出,交强险责任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能更好的收到赔偿而设定的一种法定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管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只是若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表述可以看出了,交强险可以说是一种“对车不对人”的保险,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了事故,不管驾驶人是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是对非车主开车撞人谁赔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