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确保按认缴出资额足额出资,避免未足额出资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按认购股份履行相应义务,不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三)公司经营中,股东需规范自身行为,不做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