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对方和维修厂沟通,清晰说明不满意的地方,尝试协商重新维修或调整维修细节。
(二)协商不成,自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鉴定。
(三)依据鉴定结果,若维修存在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再次维修的合理费用等损失。
(四)对方拒绝承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保留好维修记录、鉴定报告、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