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登记时,要知晓离婚冷静期是法定必经程序,无论有无财产纠纷都要遵守。
(二)在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不想离婚,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