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子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即便离婚前已卖掉,卖房所得款项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就该款项进行分割。
(二)若房子是一方婚前财产,且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离婚前卖掉房子的所得款项属于该方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三)若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那么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对应的卖房所得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对这部分款项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该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