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自由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仅仅依据基本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忽视查清并依据违法行为情节来决定更合理的行政处罚,必然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一、违法行为情节是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执法的根本原则。因此,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人实施行政处罚,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也就是说,必须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情节。
基本违法事实是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在有基本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如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如何,社会危害后果是轻还是重,是否积极减轻危害后果,等等。违法行为情节实际上也是违法事实,但这种违法事实只是作为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根据。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坚持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如要做到过罚相当、合情合理,就必须查清相对人有没有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事实,然后依据其情节再作出合法、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免除处罚及其条件、情节和事由
免除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即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1.免除处罚的条件
免除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相对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指的是基本违法事实。基本违法事实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因此,相对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就谈不上违法行为情节问题,就不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故也就不存在免除处罚问题。
二是违法行为人依法负有法律责任。当事人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法律对该违法行为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其违法行为没有法律责任,本身就不受行政处罚,更谈不上免除处罚问题。
三是必须有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或事由。
2.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事由
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是不予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国自然人行政责任年龄为14周岁。凡是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这些人实施违法行为,一律免除行政处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实施药品违法行为,除了对其本人免除处罚外,根据不牵连原则,其法定监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为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偶然遇见的是,4周岁的自然人在成年人的指使下为指使人的非法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对这种情况,应当处罚成年的指使人,而不能处罚未成年人,也不能把未成年人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一起处罚。
(2)行政管理相对人患有精神病,全部丧失行政责任能力。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是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也不知道是否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因此应当予以免除处罚。
(3)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行政主体追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时,这二年的追诉时效应当以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4)情节轻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适用这条规定,以情节轻微为由,对违法行为人免除行政处罚,应当同时把握如下三个条件。
一是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情节上必须轻微。
二是相对人已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在实践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实在无法交纳罚款,不是免除罚款处罚的法定事由,再者,罚款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有着法制教育的效果和意义,因此应当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但在执行程序中,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交纳。
三、从轻和减轻处罚及其情节和事由
从轻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的中等水准以下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最低幅度以下予以处罚。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都是轻罚,所依据的违法行为情节是同类的,但两者有两点区别:一是减轻处罚所依据的违法行为情节在性质和内容上比从轻处罚所依据的违法行为情节还要轻一些;二是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幅度内的中等水准以下予以处罚,而减轻处罚是在法定最低幅度以下予以处罚,前者虽已从轻,但没有“轻”出最低法定幅度,而后者一定要低于法定幅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实际上是自动改正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到什么程度应当从轻处罚,到什么程度应当减轻处罚?这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行为人经过主观努力,使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得以全部消除的,就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如果经过努力,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减轻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
行为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发生在执法机关调查其有违法行为之前,还是之后,在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在调查发现之前的,处罚应当更轻一些,因为,在调查发现之前就已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表现更主动、更积极,更能体现悔过改正的真实意思。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行为人在受到他人胁迫、诱骗或者被迫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并非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到外界力量的强迫而违背其主观意愿所为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过错的程度上比其出于主动故意违法要轻得多,因此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3.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行为人在执法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案件中有立功表现,如检举揭发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又如帮助执法机关查处他人重大违法行为有重要贡献的,可以对其本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
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事由。
5.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事由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述情节既适用从轻处罚,也适用减轻处罚,那么,在实践中如何选择呢?法律没有规定标准,需要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从总体上看,减轻处罚的情节比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行为性质上、过错程度上、相对人态度上更轻一些。据此,如果违法行为情节适用从轻处罚还显得过重的,就可以适用减轻处罚;如果认为适用减轻处罚过轻的,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及其情节和事由
从重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的中等水准以上予以处罚。
在决定从重处罚时,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注意这么一个问题: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内容应当在法定幅度中等水准以上至最高幅度以内。如果超过法定最高幅度,就会出现加重处罚。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没有加重处罚规定,因而加重部分是无效的。
从重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根据行政立法精神和行政执法实际,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危害性大,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等等,都应当认定是从重处罚情节和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送达之后是否还可以减免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