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申请人未申请续行保全,可积极与法院沟通,提醒法院及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促使法院尽快处理。
(二)配合法院工作,确保提交的办理解除保全的材料齐全准确,加快解除手续的办理速度。
(三)若对解除保全的时间过长有异议,可向法院询问具体进展,了解是否存在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