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在借款给夫妻一方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债务性质认定纠纷。若已发生一方借款情况,要保留好借款用途等相关证据。
(二)对于夫妻一方而言,如果认为债务是对方个人债务,要积极收集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非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三)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内对财产和债务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