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合作时要提前向对方发出通知,合理确定给予对方处理善后事宜的时间,可在通知里明确具体的合同解除日期。
(二)解除通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保留送达凭证,像快递回执等,防止后续纠纷。
(三)解除合同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谨慎操作,若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外,解除方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