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个人或单位涉及网络信息活动,要严格把控帮助对象数量,避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二)在涉及资金往来时,支付结算金额要控制在二十万元以内,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控制在五万元以内。
(三)不能因贪图利益而获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四)若曾因相关网络违法受过行政处罚,更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杜绝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五)对于被帮助对象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要及时停止帮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