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分得的现金分配需以明确现金性质为前提,结合具体情形确定归属与分割规则。
1.若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优先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状况,综合考量各方实际需求,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合理判决。
2.若现金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比如女方婚前积累的个人储蓄、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这类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或婚前确定性,归女方个人所有,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3.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损害对方权益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该方可被依法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