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关系性质,双方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财产分割时,需保留共同收入和购置财产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明为共同所得的按一般共有处理;若能提供单独付款等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三)子女抚养问题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
(四)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若存在长期扶助行为,需收集照顾对方的证据向法院申请适当分得遗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