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主张,需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按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四)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提供正式票据。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