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明确是否存在应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若不存在这些情形,女方可拒绝退还彩礼,应诉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不符合返还条件的证据,比如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或证人证言等。
(二)若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女方不想退还彩礼,可先与男方协商,说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等实际情况,争取部分返还或不返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