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借款后另一方明确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需共同承担。
(二)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支付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家庭必需品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仍属于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