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地域管辖:先明确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被侵权人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可考虑被告住所地,这些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
(二)确定级别管辖:优先考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若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由其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第四条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