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要牢记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未经批准就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一旦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有变动,要马上报告;接到传讯必须及时到案。
(二)执行机关在收到决定后,要迅速行动。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决定书,让其签名或盖章,并清晰告知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决定机关作出决定后应立即执行,确保整个流程高效、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