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下面就提高抚养费驳回问题回答如下: 6月9日,北流法院附城法庭以原告赵某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赵某系陈某与赵某某同居所生之女。赵某曾于2011年7月1日向北流法院提起诉讼,北流法院附城法庭于2012年12月20日判令赵某随母亲赵某某生活,陈某自2011年7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赵某抚养费400元给赵某法定监护人赵某某至赵某满十八周岁止。2013年4月8日赵某以“随着物价上涨,加之赵某上幼儿园,生活开支增加,赵某法定代理人赵某某收入有限,一直未婚,独自承担赵某增加的抚养费非常困难”为由,又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陈某每月在400元的基础上增加支付赵某抚养费200元。
陈某及其家人认为赵某某无理取闹,当初陈某与赵某某同居时,坚决不同意赵某某将孩子生下来,赵某某偏要把孩子生下来,造成现在的后果,故陈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抚养费已由2011年12月20日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在具体适用时,依据就是现实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所需要的费用有了明显提高。而本案原告是时隔一年多又要求增加抚养费,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也不能证明被告陈某有能力给付。本院为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严肃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