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案机关处理措施
1.没收被取保候审人员交纳的保证金,若有保证人则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2.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3.公安机关启动追逃程序,对逃跑人员进行通缉以缉拿归案。
(二)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影响
其逃跑行为在后续刑事审判中会被认定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且逃跑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归案后重新计算相关期限。
(三)对保证人的处理
若保证人存在明知逃跑而未及时报告等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