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纠纷中,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时,若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二)若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若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会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补齐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若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并作出裁定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