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伤害未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其中医疗费指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医药费用,误工费指因受伤无法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护理费指护理人员的费用,交通费指就医或转院的交通支出,住宿费指外地就医的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指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营养费指医生建议补充营养的合理费用。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一般项目外,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是因残疾导致的收入损失等补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指轮椅、假肢等器具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需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用,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指康复治疗及后续必要治疗的支出。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抢救治疗阶段的一般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丧葬费指办理丧葬的合理费用,死亡补偿费是因死亡导致的相关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该条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