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决定协议离婚时,需携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后,开始计算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的,可持相关证件材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冷静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四)若签完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协议可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相关事项协商情况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