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汽车外观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要确定实用性和艺术性能否分离,且艺术性部分有独创性。
(二)判定著作权侵权时,一方面对比被诉设计和权利人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从整体视觉效果出发,综合车身造型、线条比例、前脸、尾灯等关键元素;另一方面看被诉方有无接触权利人作品的可能。
(三)若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过相似外观让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认为两者有特定联系,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混淆行为。
(四)进行侵权判定时,排除公知领域的通用设计元素,只针对有独创性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美术、建筑作品等。这为判定汽车外观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