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时间规定,一般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最长七日移送案件材料。
(二)检察院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若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若不批准,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