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证据:用手机拍摄事故现场全貌、车辆受损部位、双方车辆牌照及周边环境等影像,确保证据完整。
(二)留书面信息:在对方车辆显著位置留本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及事故简要情况。
(三)及时报案和联系保险: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联系承保保险公司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相关内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